不同 使用 分區 合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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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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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按「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,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 ... 經農業主管機關及該管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,得依前開建築法規定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 ...
- 2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 ... - 營建署
內政部65.10.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. 一、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,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,分別管制其使用。
- 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-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
二十八 道路中心線:連接道路橫斷面中心點所成之線。 二十九 鄰幢間隔:一宗基地內,相鄰二幢建築物,其外牆或外柱中心線間
- 4檔號 -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
有條文持續牴觸都市計畫原意,在內政部修正技規或提出不同見解之前, ..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5條第2項建築基地跨越2個以上使用分區,. 若遇有特定專用區時, ...
- 5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 年第3 次建造執照復核會議紀錄
是. 以建築基地跨越乙種工業區及住宅. 區,得否合併建築將乙種工業區容積. 全部配置於住宅區興建集合住宅? 結. 論. 一宗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,法定空地及容積 ...